赵志红曾用卫生纸写偿命申请,愿配合彻查还死者以公道,还冤者以清白

赵志红曾用卫生纸写偿命申请,愿配合彻查还死者以公道,还冤者以清白

被告人赵志红被执行死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7月30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罪犯赵志红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最高法经复核确认,1996年9月至2005年7月间,被告人赵志红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等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17起,共杀死6人,强行奸淫幼女2人、妇女10人,还多次抢劫、盗窃,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赵志红还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赵志红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

近日,最高法作出裁定,核准内蒙古自治区高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赵志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3万元的刑事裁定。

呼和浩特市中院向赵志红宣告并送达了最高法的刑事裁定书。临刑前,赵志红拒绝会见其近亲属。

2015年1月26日,呼和浩特市中院对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案宣判,判决赵志红死刑。2015年4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维持原判。

>>呼格母亲

赵志红落网 儿子冤案出现转机

“但他也因此至少多活了10年”

7月30日下午,华商报记者将赵志红伏法的消息告知呼格吉勒图的母亲尚爱云时,她强抑悲愤地说:“他早该伏法了,但他现在就是被执行死刑的话,也换不回我的儿子,我儿子永远都回不来了……”

赵志红曾用卫生纸写偿命申请,愿配合彻查还死者以公道,还冤者以清白

尚爱云说想起儿子呼格吉勒图,她哭了一中午

赵志红曾用卫生纸写偿命申请,愿配合彻查还死者以公道,还冤者以清白

尚爱云和老伴李三仁仔细端详儿子呼格吉勒图的照片

尚爱云告诉华商报记者,她和老伴李三仁最先是从媒体人朱顺忠嘴里听说的,后来朋友微信里也给他们转来了相关报道。“我听到这个消息,又激动又难受,难过地哭了一个中午,又让我想起我的儿子呼格吉勒图……”

尚爱云回忆,法院开庭时,她曾见过赵志红一面,当时有很多警察押着他,双方之间并没有交流。她承认,赵志红的出现,使得儿子呼格吉勒图的案子出现了转机,儿子的冤案真相才逐渐被揭开。“他背负这么多命案,杀了这么多人,2005年他落网才让我儿子的冤案出现转机,但他也因此至少多活了10年……”

提及1996年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厂家属院厕所奸杀案受害者杨某某,尚爱云介绍,她知道死者是兴和县人,父亲是民办教师,还有哥哥和姐姐,但两家人之间没有往来,而与赵志红的家人之间更没有任何往来。

谈到呼格冤案的追责,尚爱云告诉华商报记者,“当时有27名办案人员被记过,但我们认为处理太轻。”尚爱云表示,从为儿子申诉到要求对制造冤案的办案人员追责,夫妻俩去向有关部门申诉,“短的一周,多的住两周,吃饭住宿递交材料,前后花费五六十万。今年她已经70岁了,身体也垮了,高血压,经常头晕,最严重的是出现严重的睡眠障碍,经常整宿睡不着。今年79岁的老伴不仅做胆结石和阑尾手术,还切除了部分肺,目前还在接受化疗。

“呼格冤案国家赔偿的205万,我们给孩子们一人买了一套房,加上这几年我们看病治疗,花的也差不多了。”尚爱云表示,冤案给一个家庭造成的伤害太大了,她不希望再发生类似的冤案。

尚爱云的小儿子庆格勒图接受华商报记者时正在集宁出差途中,“呼格是老二,我是家里最小的,每年清明和7月15日,我和大哥都会去给二哥上坟,因为我父母年纪大了,而且一提起呼格就会非常难过,我们就尽量不能他们老人去了。”

庆格勒图表示,时至今日,除了内蒙古高院那次公开致歉外,当年那些制作冤案的办案人员没有一人上门道歉。

>>暂保一命

赵志红用卫生纸写偿命申请

愿配合彻查还死者公道冤者清白

华商报记者注意到,《法制日报》报道中,曾明确提到2006年11月28日,赵志红系列杀人案进行不公开庭审,由于身陷呼格吉勒图案,身背命案的赵志红因此而活命。

2006年12月5日,赵志红在一张厚厚的卫生纸上写了一份特殊的申请——偿命申请,申请全文如下——

 尊敬的高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您们好:
 我是“2·25”系列杀人案罪犯赵志红,我于2006年11月28日已开庭审理完毕。其中有1996年4月发生在呼市一毛家属院公厕杀人案,不知何故,公诉机关在庭审时只字未提!因此案确实是我所为,且被害人确已死亡!
 我在被捕之后,经政府教育,在生命尽头找回了做人的良知,复苏了人性!本着“自己做事、自己负责”的态度!积极配合政府彻查自己的罪行!现特向贵院申请派专人重新落实、彻查此案!还死者以公道!还冤者以清白!还法律以公正!还世人以明白!让我没有遗憾地面对自己的生命结局!
 综上所诉,希望此事能得到贵院领导的关注,并给予批准和大力支持!
 特此申请,谢谢!
 呼市第一看守所二中队十四号罪犯赵志红
 2006年12月5日

赵志红的这个特殊申请,引起了内蒙古有关方面的注意,并成立了专门调查组。在现场指认中,赵志红在没有任何提示的情况下找到了作案地点:当年公厕的所在位置。公安部第一研究所的测谎专家杨承勋曾于2005年11月19日,对赵志红进行了心理测试,他使用的是PG-10型六道心理测试仪,采用准绳问题测试法,得出的结论是“赵志红的供述属实”。

>>焦点解读

最高法:未确认赵志红奸杀杨某某

并不意味“呼格案”改判无罪错误

为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最高法院刑五庭负责人就有关问题接受了媒体采访。

赵志红曾用卫生纸写偿命申请,愿配合彻查还死者以公道,还冤者以清白

赵志红出庭受审

焦点1:复核裁定对一、二审裁判作了哪些改变?

最高法院刑五庭负责人表示:第一、二审裁判认定被告人赵志红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事实21起。我院经复核,对其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17起犯罪事实予以确认;对其中4起犯罪事实不予确定的主要依据是:虽然赵志红对该4起犯罪均主动供述,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现场情况、犯罪手段等能不同程度地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等证据印证,但是,赵志红的供述前后之间、与其他证据之间也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地方,在一些重要情节上其供述与其他证据还存在难以解释的矛盾,比如在现场提取的嫌疑人鞋印长度与赵志红的脚长存在较大差距,对案件一些明显的特征突出的细节赵志红没有作出供述,比如被害人面部有多处锐器创口,赵志红对此却从未述及,赵志红供述的真实性难以得到确认;侦查时提取的一些重要物证或失去鉴定条件,或已灭失,致使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能得出该4起犯罪系赵志红实施的唯一结论,认定赵志红实施该4起犯罪,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因此我院不予确认。

需要说明的是,对4起犯罪事实不予确认,是基于证据不足的状况而作出的法律推定,并不一定符合客观实际。就赵志红案而言,造成证据不足既有当时侦查技术落后、案发距破案时隔已久证据湮灭等客观因素,也有赵志红长年连续作案可能记忆混淆导致供述不实等主观原因。对证据不足,没有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依法应当不予认定,这是贯彻证据裁判和疑罪从无原则的必然要求。

虽然复核裁定改变了一、二审认定的部分事实,但从复核确认的事实看,赵志红的犯罪依然还涉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共4个罪名,与一、二审认定的罪名完全相同。从复核确认的犯罪情节看,赵志红长期流窜作案,共计作案17起,其中,采用胁迫、殴打、捆绑等手段奸淫幼女和妇女12人,情节特别恶劣;为灭口采用刀刺、扼颈、溺水等手段杀死6人;还具有多次抢劫、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等情节,其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赵志红在2003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连续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赵志红虽能如实供述罪行,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我院裁定核准其死刑。

焦点2:赵志红始终供认奸杀杨某某,最高法为何不能确认?

刑五庭负责人表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处案件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被告人的供述只是证据体系的一部分,只有对案件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确定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才能判定被告人有罪。在杨某某被害案中,证人证言及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主要是证明了现场情况、杨某某的死因及案发时赵志红在现场附近生活有作案条件,均不能证明赵志红与杨某某的被害有直接关联。虽然赵志红归案后主动并始终供认强奸杀害被害人,其供述的作案地点、主要手段等内容,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等在案证据大致印证,但是,其关于作案的具体时间、案发前是否到过现场、被害人的衣着、是否从被害人身上搜取财物等细节供述前后不一,供述不稳定。赵志红对部分重要情节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不一致,比如对作案时间,有1996年3月至7月、在20时至22时之间多种供述;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奸淫被害人时射精,与杨某某的阴道分泌物中未检见精斑、现场勘验检查和尸体鉴定均未发现精斑相矛盾;供述被害人穿得不多、未系皮带等衣着情况与杨某某穿得多、系皮带的实际情况明显不符;供述作案时揪下被害人耳环,与杨某某双耳未见损伤的情况不吻合,等等。换言之,指向赵志红作案的证据只有其供述,而其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且重大的矛盾或差异,不能根据这样的供述认定赵志红实施本起犯罪事实。

焦点3:最高法未确认奸杀,是否意味着“呼格案”再审改判无罪错误?

刑五庭负责人表示:内蒙古高院经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再审改判被认定故意杀死杨某某的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这一再审改判,既是慎重认真的,也是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高度好评。

“呼格案”再审改判无罪,是因为认定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并不是因为赵志红自认真凶。“呼格案”再审改判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其意义不在于是否挖出了真凶,而在于让疑罪从无等保障人权的法律原则和相关的司法程序得到了高度的重视和普遍的贯彻执行,有利于坚决防止出现类似悲剧。我院没有确认赵志红强奸杀害杨某某,对“呼格案”的再审无罪改判不应产生任何的不良影响。正是由于深刻吸取了“呼格案”的沉重教训,人民法院才更加坚定地贯彻落实证据裁判和法定证明标准等司法原则,即使面对像赵志红这样的自认罪行的案件也不含糊,也不例外。

此外,刑五庭负责人还表示:赵志红案重大、敏感,总的看,舆论的报道和评论是客观、中肯的,但也有不实的内容,有的是主观臆测,有的是道听途说,有的是以讹传讹。比如,有报道称警方在杨某某体内提取到精斑,在赵志红2005年归案供认其强奸杀害杨某某后,本来已经提取在案的精斑莫名丢失,而真实情况是,1996年案件发生后,警方就提取了杨某某的阴道分泌物送检,没有检出精斑,这是第一例;第二例是,有报道称2007年赵志红的死刑执行被临时叫停,更具体的说法是原本押赴刑场执行死刑的赵志红被“枪下留人”,而实际情况是,2015年一审法院才对赵志红作出判决,在此之前根本不存在将赵志红押赴刑场执行死刑的裁判依据。希望社会公众对赵志红案的舆论信息,理性对待,明辨是非,不偏听偏信不实报道。

华商报记者 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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