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案真凶被执行死刑!赵志红27次作案细节始末 赵志红案件详细过程曝光

呼格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今日(7月30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罪犯赵志红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赵志红宣告并送达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临刑前,赵志红拒绝会见其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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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发布这条新闻的原标题是《罪犯赵志红今日被执行死刑》,但几乎各大媒体转发时,都将这名曾杀害6人、强奸12人的罪犯,定义为“呼格案真凶”。

众所周知的是,这名早在2005年归案的罪犯被捕之后交代的第二笔犯罪事实,正是将呼格致于死地的、1996年4月9日发生在呼市的“四九女尸案”。这起18年后证明为冤案的主人公呼格吉勒图,已于当年6月10日被执行死刑。这就是著名的“呼格案”。

赵志红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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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红,男,1972年生,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永兴村人,被外界称为“微笑杀手”、“杀人狂魔”。

1996年04月~2005年07月,赵志红在呼和浩特、乌兰察布两地作案二十余起,多名女性惨遭强奸杀害,受害者中年龄最幼者仅12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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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红是家中老二,家里有大哥和小妹。自1996年以来,赵志红最先跟随父亲,随后自己单干,在工地卖苦力或者做些基础简单的技术活儿,也曾偶尔带领一些同乡承包工地上的木工活计。

他先后在内蒙等地打零工,“但是,离婚以后,我就把它变卖了。除了每个月给前妻和我们的女儿生活抚养费以及我个人的基本生存消费,剩下所有的钱,我都拿去玩女人了。”

赵志红爱看书,《知音》、《读者》、《婚姻与家庭》,无所不看。“但人家也没别的毛病,还和我生了小孩,所以我自打一开始作案,就觉得很对不起她,总想让她提出离婚,这样我心里好受些。”

公安部画像专家为他总结的“弯眉、三角眼、小嘴”的面部特征,十分传神。

巧舌如簧,是他的最大资本,也是他在作恶时比匕首、电话线还要锐利的武器:正是一次次的谎言,让他得以敲开独自在家12岁小姑娘的房门,并讨来一杯温暖的茶水,诱骗两名大学女生、一位国家干部在旷野或深夜、自觉自愿地上了他的“ **”,在和园长女友张丽“谈婚论嫁”的同时又与乌兰察布分园19岁的幼教霞飞“坠入情网”,还和两名**家长“暗结连理”长期姘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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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赵志红在新城区与女友合营的平易近办双语幼儿园,而女友始终不相信他是恶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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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亲手沏上热茶的12岁小姑娘,被他强暴后,倒插在她自家水缸中,蜷缩着灭顶。

山西医专的女大**,被他用纤维绳将双手与左腿交叉绑缚,以劈开右腿,使整个身体呈现后拱弯曲状况——这是草原上屠宰绵羊的专业姿势。

年青女干部,所穿戴的所有表里衣裤,被他用匕首从领口至裆部一线割开,强奸后向其左胸连刺5刀,创道深达胸腔致心脏分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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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4月9日晚19时45分摆布,一名杨姓女子从呵责和浩特市锡林南路千里香饭馆去茅厕,当晚21时15分后,发现该女子被扼颈梗塞死于内蒙古第一毛纺织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公共茅厕女茅厕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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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责格吉勒图于当晚与同事闫峰吃完晚饭分手后,听到女厕内有女子求救声,便仓猝赶往女厕内施救。

而当他赶到时,女子已经遭强奸后扼颈身亡。随后,呵责格吉勒图跑到四周警亭报案,却被认定为杀人凶手。

1996年,事务仅仅61天后法院在没有足够证据撑持的环境下,判决呵责格吉勒图死刑,并予以当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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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5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赵志红被指控犯有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四项罪名,一共涉及22起案件。庭审历时三天。对于普遍关心的赵志红之前承认自己是“4·9” 女尸案凶手一事,赵志红在庭审中依然承认。

2月9日,该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罪并罚,对赵志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同时,判决赵志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2768元。

赵志红被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1996年9月至2005年7月间,被告人赵志红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等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17起,共杀死6人,强行奸淫幼女2人、妇女10人,还多次抢劫、盗窃,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赵志红还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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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恶魔”赵志红

赵志红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核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赵志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的刑事裁定。

呼市中院向赵志红宣告并送达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临刑前,赵志红拒绝会见其近亲属。

当(30)日上午,呼格吉勒图的母亲尚爱云得知该消息后对媒体表示,我真心不希望再看到冤案出现,冤案带给一个家庭永久的伤害,对社会也产生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

呼格吉勒图案始末

赵志红之所以被关注,是因为与“呼格案”相关。

1996年4月9日,位于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一年轻女子遭到强奸杀害。当晚,时年18岁的呼格吉勒图最先发现该女子遇害死于公厕内,在发现案情后呼格吉勒图主动找到辖区民警邢芳报案。

由于呼格吉勒图作为男性却发现佚名女性在女厕所内遭到杀害不符合逻辑并有疑点,因而事后呼格吉勒图被呼和浩特新城分局特警认为有作案嫌疑并实施拘捕。61天后,1996年6月10日下午2时,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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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吉勒图生前照

2005年10月23日,被当地媒体称为“杀人恶魔”、在内蒙古境内接连作案21起,身负10条人命的赵志红,被警方抓获,当时他隐身在呼和浩特一家幼儿园内打工。赵志红在落网后,他交代的多起案件中就包括“4·09”公厕强奸杀人案,也就是呼格吉勒图案。经专家鉴定,其证言可信度达98%以上,故基本可以其为该起谋杀案的凶手。

2014年12月15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内蒙古高院1996年作出的关于呼格吉勒图案的二审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年对呼格吉勒图案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并向其父母送达了再审判决书。

2015年4月30日内蒙古“呼格案”真凶赵志红二审维持原判,赵志红一审被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法院认定其系“4·09”女尸案(即呼格吉勒图冤案)真凶。2014年12月15日,呼格吉勒图被宣布无罪。家人随后获得近206万元国家赔偿。

一个多月奸杀3人

赵志红是永兴村的“名人’,原因是他犯下的累累命案,是内蒙古自治区近30年来最大的连环杀人案,震惊了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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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2日,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平地泉镇的两名羊倌发现路边女尸,赶紧报警。这个案子,揭开了侦破赵志红案的序幕。就在民警投入力量破案时,当天下午又有一名女子报案称遭陌生男子强奸。此后,1月7日、2月25日,乌兰察布市再发两起命案。短短一个多月时间,3名无辜女子遇害。这起系列案件引起公安部高度重视,并派了专家组赶到乌兰察布坐镇指挥。

随着案件侦办的深入,警方发现,内蒙古多年前悬而未决的几桩积案,与新近发生的命案存在关联,遂将案件合并,并请部分强奸受害者描述嫌犯相貌特征,公安部专家画像,广为散发。终于,呼市一位村民向警方报告了重要线索:有一位叫“红红”的男子,曾因盗窃被处理过,长相与画像上的男子非常像。

巧合的是,这位叫赵志红的男子当年因盗窃被处理时,档案中留下了指纹。警方将其指纹与几桩命案中提取的指纹证据比对,发现果然吻合。很快,赵志红被抓捕归案。很多警察见到赵志红,均感觉吃惊,这个犯下多起命案的嫌犯,身高只有1米64,体重连100斤都不到,弯弯的眉毛给人一种始终微笑的错觉。就是这样一个其貌不扬的小个子,在10年的时间里,奸杀11人、强奸10起、杀人未遂6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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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犯多起命案的赵志红对警察充满了恐惧。2005年l2月,赵志红在接受内蒙古《北方新报》记者采访时说:“自己被抓住的场景不止一次在脑海中想象过。因为心里有负罪感,也曾经盼望警察早一点把白己抓走,以求得心理上的解脱。但是,这样的想法过后,只要找到作案机会,自己还是会继续作案。作案之后,自己的心理上得到了暂时的轻松和解脱,紧接着是更深一层的恐惧。当想象着自己终究会像被自己杀死的人一样躺在地上时,自己便不敢看警察,平时也不敢和警察打交道。”

分裂人格让赵志红走上不归路

2006年8月5日,在看守所中的赵志红再次接受了《法律与生活》特约记者楚京辉的采访。连同8个月之前的《北方新报》访谈,这两篇报道成为外界探究赵志红犯罪心理的少数正式文本。

当时赵志红被关押在呼市第―看守所。而这个看守所,也曾关押过呼格吉勒图。

父母对他的态度,在赵志红被抓后,他就猜到了。他对楚京辉说:“我父母是最要脸的人。他们一定再也不要见我这个逆子一面了。我让全家抬不起头来。”

赵志红向记者讲述了他犯罪之前的生活。1995年年底,父母给其介绍了对象,让其成家,“相亲第二天就结婚了。”后来赵志红发现这个女人是二婚,而且还生过孩子,再加上对方是文盲,这让喜欢看点时髦杂志的赵志红难以接受。这段疙里疙瘩的婚姻持续了5年时间,最后以赵志红故意让妻子知道他有外遇,将妻子气跑作结。

结婚没多久,赵志红与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一所幼儿园的老师产生婚外情。他曾向内蒙古《北方新报》讲述:“和该园的张老师的关系时好时坏,对闫老师(该园另一位与赵志红保持暖昧关系的女老师)想爱却不敢爱的现实,使我的心情坏到了极点。那时候很烦躁,总想找个地方发泄一下。作案也是我寻求解脱和刺激的一种途径。每次作案前,我的心情都不太好,久而久之,我对作案上了瘾。”

他交代犯下的第一起命案,就在呼市毛纺厂宿舍区的公厕里。他曾清晰地向楚京辉描述案件细节,并且打包票说:“全部真实。”赵志红的讲述,让楚京辉感到,此人极为猥琐,而其对死亡的淡然态度,给楚留下了深刻印象。

在公厕里被害的女人姓杨,是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当年,25岁的杨某来呼市治疗胃病,顺便在一家饭店打工。杨某遇害后,杨父来到呼市,逗留两个月,直到听到呼格吉勒图被枪决的消息后,杨父喟然长叹,同到老家,骗老伴儿说女儿跟着别的男人跑了,不回来了。杨某的骨灰,都没敢带回家中。

第一次作案,顺利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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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很久没被追究。侥幸心理让赵志红一次次地犯案,一个又一个无辜的生命遭到荼毒。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师杨恒毅和谢坤认为,赵志红是双重人格。一方面,他很有自尊心,甚至想将永兴乡政府承包下来,像华西村一样,给家乡来个翻天覆地的变化。另一方面,由于自身条件很差,他又极度自卑,所以会表现得人前软弱、人后作恶。赵志红也是个真诚和虚伪交织的矛盾体。他们认为,赵志红非常善于掩盖自己内心的想法,哄骗了一个又一个女性,甚至女国家干部都被他蛊惑,上了他的当。

2006年12月5日,被羁押的赵志红在看守所写了一封“偿命申请书”。这份写在卫生纸上的“申请书”辗转到了新华社内蒙古分社的汤计记者手中,他为此专门写了一篇内参。加上其他4篇内参,原本即将被执行死刑的赵志红被“刀下留人'',给真相留下了更多时间。

从2005年l0月被擒获,到现在,赵志红已多活了9年。呼格吉勒图案的真相,也被延宕了9年。

赵志红死刑复核书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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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案死刑复核裁定”。

其中解释了最高法院为什么认为不能确认赵志红是“呼格吉勒图案”真凶。

1.1996年4月9日20时许,被告人赵志红在呼和浩特市×××××××××厂平房××栋西侧公共厕所内杀死被害人杨某某(女,殁年25岁)并奸淫尸体。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赵志红虽主动供述该事实,供述的作案地点、主要手段等内容,与在案证据大致印证,但关于作案的具体时间、案发前是否到过现场、被害人衣着、是否从被害人身上搜取财物、奸淫时是否射精等作案细节,前后供述不一致,对部分重要情节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不一致,比如对作案时间,有1996年3月至7月、在20时至22时之间多种供述;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奸淫被害人时射精,与杨某某的阴道分泌物中未检见精斑、现场勘验检查和尸体鉴定均未发现精斑相矛盾;供述被害人穿得不多、未系皮带等衣着情况与杨某某穿得多、系皮带的实际情况明显不符;供述作案时揪下被害人耳环,与杨某某双耳未见损伤的情况不吻合。证人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在案证据,主要证明现场情况、被害人死亡原因及赵志红有作案条件等,均不能证明赵志红与本起犯罪事实的直接关联。指向赵志红作案的证据仅有供述,其供述的证明力不强。

最高法院在答记者问时称,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处案件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被告人的供述只是证据体系的一部分,只有对案件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确定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才能判定被告人有罪。

以下是裁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赵志红,男,汉族,1972年9月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凉城县××镇×××街,暂住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路××××厂宿舍。2003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05年11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志红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以(2007)呼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志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宣判后,赵志红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5年4月26日以(2015)内刑三终字第000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1.1996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赵志红携带尖刀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厂院内一号高炉前的地磅房,持刀捅刺值班的司磅员王某某1(被害人,女,殁年29岁)胸部、手臂等处数刀,致王大失血死亡,后对尸体实施奸淫。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被害人王某某1体内提取的可疑斑迹及经鉴定该斑迹系被告人赵志红所留精斑的DNA鉴定意见,尸体鉴定意见,证人王某某2、陈某某1、李某某等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赵志红亦供认。足以认定。

2.2000年5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赵志红以喝水为由进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乡×××村被害人斯某某某(又名吴某某,女,殁年10岁)家中,强行将斯按倒在地实施奸淫。为灭口,赵志红将斯某某某投入水缸溺死。赵志红翻找财物未果,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现场玻璃水杯上提取的两枚可疑指纹及经鉴定上述指纹分别系被告人赵志红左手拇指、食指所留的指纹鉴定意见,从被害人斯某某某体内提取的可疑斑迹及经鉴定该斑迹系赵志红所留精斑的DNA鉴定意见,尸体鉴定意见,证人包某某、郭某某1、任某某等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赵志红亦供认。足以认定。

3.2005年1月2日,被告人赵志红预谋抢劫女性出租车司机,为此准备了电话线供作案使用。当日11时许,赵志红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中学附近骗乘被害人陈某某2(女,殁年36岁)驾驶的车牌号为蒙JY22**的夏利牌出租车。当车行至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前旗×××镇××××国道西侧土路时,赵志红借故要求停车,强行向陈某某2索要财物,后在车后排座对陈实施奸淫。为灭口,赵志红用电话线将陈某某2勒颈致死。赵志红劫得陈某某2的出租车、手机(共价值31300元)及现金100余元,将尸体抛至路边坑内,驾车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被害人陈某某2体内提取的可疑斑迹及经鉴定该斑迹系被告人赵志红所留精斑的DNA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证人王某某3、田某、郭某某2等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赵志红亦供认。足以认定。

4.2005年1月7日18时许,被告人赵志红携带尖刀驾驶车牌号为蒙A782**的五菱牌面包车在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中学和×××丁字路口,诱骗被害人高某1(女,殁年24岁)乘车。赵志红驾车行至察哈尔右翼前旗×××镇××公路××村至×村路段停下,掐扼高某1颈部致其昏迷,对高实施奸淫。为灭口,赵志红将高某1推到车下,持刀捅刺高胸部等处数刀,致高失血性休克死亡。赵志红搜得高某1的手机(价值200元)及现金80余元,驾车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被害人高某1体内提取的可疑斑迹及经鉴定该斑迹系被告人赵志红所留精斑的DNA鉴定意见,尸体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从蒙A782**五菱牌面包车内提取的尖刀,证人高某2、王某某4、冯某等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赵志红亦供认。足以认定。

5.2005年2月22日5时许,被告人赵志红携带尖刀驾驶车牌号为蒙A782**的五菱牌面包车在乌兰察布市集宁火车站,诱骗被害人张某某1(女,殁年25岁)乘车。赵志红驾车行至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东郊×××××公司东南侧(××村西南方向)停下,殴打、捆绑张某某1,对张实施奸淫。为灭口,赵志红持刀捅刺张某某1胸部两刀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赵志红搜得张某某1的现金100余元,将尸体抛至附近土坑内,驾车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被害人张某某1体内提取的可疑斑迹及经鉴定该斑迹系被告人赵志红所留精斑的DNA鉴定意见,尸体鉴定意见,证人张某1、张某2、张某某2等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赵志红亦供认。足以认定。

6.2005年7月20日上午,被告人赵志红驾驶车牌号为蒙A782**的五菱牌面包车来到呼和浩特市××厂门口,诱骗被害人要某(女,殁年17岁)乘车。赵志红驾车行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镇××村南停下,在车内强行对要某实施奸淫。为灭口,赵志红将要某扼颈致死。赵志红搜得要某的现金70余元,驾车行至呼和浩特市××××厂至××大桥路段,将尸体掩埋在路旁树林内。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赵志红的供述和指认找到的尸体及经鉴定该尸体系被害人要某的DNA鉴定意见,尸体鉴定意见,根据赵志红的供述提取的作案工具铁锹,证人闫某某、要某某、尹某某1等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赵志红亦供认。足以认定。

7.1996年5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赵志红携带尖刀潜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小区东区××××宿舍×号楼×单元××号凉房内,持刀威胁被害人池某某(女,时年21岁)交出财物。池某某呼救,赵志红即持刀捅刺池左手、左肋等处数刀,逃离现场。

8.1996年8月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赵志红途经呼和浩特市××路××××厂北墙外时,看见被害人宋某某(女,时年23岁)与一男子在沟渠处发生性关系。待该男子离开后,赵志红以宣扬此事相威胁,对宋某某实施奸淫。

9.1996年冬季的一天3时许,被告人赵志红潜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镇×××村×××国道旁被害人侯某(女,时年22岁)经营的理发店内,强行对侯实施奸淫。

10.1998年9月6日7时许,被告人赵志红潜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镇×××村被害人尹某某2(女,时年22岁)家中,以伤害尹的孩子相威胁,对尹实施奸淫。

11.1998年11月13日下午,被告人赵志红来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镇×××村,用铁棍撬开村民王某某5家的门锁,入室窃取现金2000元。

12.1999年1月31日7时许,被告人赵志红来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镇×××村,破门进入被害人王某某6(女,时年27岁)家中,殴打、威胁王,对王实施奸淫。

13.2000年3月4日14时许,被告人赵志红来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镇××村(原赛罕区××镇××村),用铁棍撬开村民郭某某3家的门锁,入室窃取现金980元。

14.2000年3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赵志红来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镇×××村,以喝水为由进入被害人王某某7(女,时年19岁)家中,殴打、捆绑王,对王实施奸淫。赵志红翻找财物未果,逃离现场。

15.2000年9月23日9时许,被告人赵志红潜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镇××村被害人薛某1(女,时年11岁)家中,将薛某1掐晕后翻找财物。薛某1的姐姐薛某某(被害人,女,时年22岁)回到家中,赵志红即殴打薛某某,后逃离现场。

16.2005年1月2日13时许,被告人赵志红驾驶其当天杀害被害人陈某某2后劫得的车牌号为蒙JY22**的夏利牌出租车,在察哈尔右翼前旗××××镇诱骗被害人张某某3(女,时年20岁)乘车。赵志红驾车行至该镇北约6公里××××国道西侧荒野处停下,强行对张某某3实施奸淫。

17.2005年7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赵志红来到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乡×××村,尾随被害人薛某2(女,时年12岁)进入薛家中,抓住薛头部撞击地面致薛昏迷,对薛实施奸淫。薛某2头部损伤构成轻伤。

上述第7起至第17起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分别从被害人王某某6内裤上、薛某2大腿内侧提取的可疑斑迹及经鉴定上述斑迹均系被告人赵志红所留精斑的DNA鉴定意见,被害人池某某、王某某6、薛某1、薛某某、张某某3、薛某2的报案陈述及根据赵志红的供述找到的未报案被害人宋某某、侯某、尹某某2、王某某5、郭某某3、王某某7所作的陈述,池某某、王某某6、薛某某、宋某某、王某某7指证赵志红系作案人的辨认笔录,伤情鉴定意见,医院病历,赵志红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郭某某4、王某某8、张某某4等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赵志红亦供认。足以认定。

此外,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还认定:

1.1996年4月9日20时许,被告人赵志红在呼和浩特市×××××××××厂平房××栋西侧公共厕所内杀死被害人杨某某(女,殁年25岁)并奸淫尸体。

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赵志红虽主动供述该事实,供述的作案地点、主要手段等内容,与在案证据大致印证,但关于作案的具体时间、案发前是否到过现场、被害人衣着、是否从被害人身上搜取财物、奸淫时是否射精等作案细节,前后供述不一致,对部分重要情节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不一致,比如对作案时间,有1996年3月至7月、在20时至22时之间多种供述;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奸淫被害人时射精,与杨某某的阴道分泌物中未检见精斑、现场勘验检查和尸体鉴定均未发现精斑相矛盾;供述被害人穿得不多、未系皮带等衣着情况与杨某某穿得多、系皮带的实际情况明显不符;供述作案时揪下被害人耳环,与杨某某双耳未见损伤的情况不吻合。证人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在案证据,主要证明现场情况、被害人死亡原因及赵志红有作案条件等,均不能证明赵志红与本起犯罪事实的直接关联。指向赵志红作案的证据仅有供述,其供述的证明力不强。

2.1996年7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赵志红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镇×××村西北田间土路上杀死被害人徐某某(女,殁年15岁)并奸淫尸体。

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赵志红虽主动供述该事实,供述的作案地点、对象、主要手段等内容,与在案证据基本印证,但关于作案的具体时间、被害人面部锐器伤的成因、被害人自行车受损情况等部分重要情节,赵志红的供述与其他证据不符;从现场提取的嫌疑人鞋印长度与赵志红的脚长存在较大差距,证据间存在难以解释的矛盾。证人证言、尸体鉴定意见、血型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在案证据,主要证明现场情况及被害人死亡原因、曾遭受性侵害,对精斑所作的血型鉴定不具有排他性,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赵志红与本起犯罪事实的直接关联。指向赵志红作案的证据仅有供述,其供述的证明力不强。

3.1999年3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赵志红在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镇×××××村被害人高某某(女,殁年23岁)家杀害高并奸淫尸体,后搜得现金100元。

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赵志红虽主动供述该事实,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手段等内容,与在案证据基本印证,但关于现场大门是否关闭、实施奸淫的具体位置及被害人尸体状况等作案细节,赵志红的供述与其他证据明显矛盾,或者未作出相关供述。此外,对高某某阴道拭子未进行检验且检材已灭失,现场提取的嫌疑人鞋印照片亦已遗失。证人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在案证据,主要证明现场情况及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均不能证明赵志红与本起犯罪事实的直接关联。指向赵志红作案的证据仅有供述,其供述的证明力不强。

4.1999年6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赵志红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镇××村被害人董某某(女,殁年17岁)家杀死董并奸淫尸体,后搜寻财物未果。

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赵志红虽主动供述该事实,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手段等内容,与在案证据基本印证,但涉案擀面杖等物证未进一步检验,现已失去检验条件;被害人董某某的内裤、阴道分泌物等检材已灭失,无法进行DNA鉴定,赵志红供述的部分重要情节得不到相关证据的印证。证人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在案证据,主要证明现场情况及被害人死亡原因、曾遭受性侵害,均不能证明赵志红与本起犯罪事实的直接关联。指向赵志红作案的证据仅有供述,其供述的证明力不强。

综上,虽然被告人赵志红对上述4起犯罪事实主动供述,但供述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不相印证之处,甚至部分供证间还存在难以解释的矛盾,供述的真实性难以证明;案发时侦查机关提取的一些重要物证或失去鉴定条件,或已灭失,致使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能得出上述4起犯罪系赵志红实施的唯一结论。认定赵志红实施该4起犯罪,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志红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盗窃罪。赵志红长期流窜作案,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17起,采用刀刺、扼颈、溺水等手段杀死6人;采用胁迫、殴打、捆绑等手段强奸幼女2人、妇女10人,情节特别恶劣;还具有多次抢劫、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等情节,其所犯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赵志红在2003年10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连续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赵志红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对赵志红所犯数罪,均应依法惩处并予以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赵志红实施上述17起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经审判委员会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内刑三终字第00025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赵志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专案组长已获刑18年

呼格吉勒图案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后,有关机关和部门迅速启动追责程序,依法依规对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27人进行了追责。2016年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公布追责结果。

同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证实,“呼格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涉嫌受贿等罪案在呼伦贝尔开庭审理。

呼格案真凶被执行死刑!赵志红27次作案细节始末 赵志红案件详细过程曝光

专案组长冯志明

2016年10月18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冯志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贪污案,对被告人冯志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冯志明在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局长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13个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并伙同妻子金焱(另案处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房产,受贿折合人民币共计3 891 091元;冯志明对34 428 288.28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私自持有、藏匿4支枪,549发子弹;擅自处分国有资产,将15万元售车款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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